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当预设合同已被履行部分内容后,其同样具备解除的法律资格。
而具体的解除方式,
当事人各方可以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
若在履行期间发生了法定的、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此份合同。
在此情况下,合法的解除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由于客观上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难以实现;
如果在期限截止之前,任何一方表示或通过行动表达出无法继续履行其核心义务;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该合同不适宜执行的法律原因等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