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失职导致珍贵文物流失这一罪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过失导致的严重后果已经发生,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这就是所谓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具体定义为指那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忽视职责、
玩忽职守,从而导致珍贵文化遗产流失的人士,而这种情况所带来的影响往往十分严重。
此种罪行主要针对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进行侵害,其
犯罪的标的物多为珍贵的文物。
但若只是毁坏了普通文物,就无法构成该
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