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之下,合同章被盖章于借据之上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同时借据亦可视为一份
借款合同。
因此,无论是加盖单位的公章还是使用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皆为合法有效的表现形式。
至于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看到的则通常为
债权人在借据上留下其姓名或签名作为确认与同意的表示。
当涉及到个人借款的情形时,基本只需确定
债务人已在借据上签名即可。
在此需强调说明的是,借据并无固定且统一的格式要求,只要借据能清晰展现出双方实质性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符合法定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