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向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
诉讼请求,其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若遇相关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则依从该特殊规定执行。
所述
诉讼时效的计算周期,一般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合理推断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及相关义务人产生之日起开始进行。
但是若是遇到特别情况,例如权利人权益受损的时间已逾越二十年这一界限,这时由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审理后,将不会对此类案件做出恰当的裁决和保护措施。
在此前提下如果权利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诉讼时限,可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由高级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进行专门审理并作出最终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