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当事人的亲生父母在法律框架内有权请求更改其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
(一)与未成年子女共
同居住的父母一方,由于患上严重疾病或发生身体
伤残等原因,已经无法继续承担照顾和
抚养子女的责任;
(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一方,未能尽到法定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的不良行为,亦或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给子女的身心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对于已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而该方亦具有抚养能力;
(四)确有其他适当理由需要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