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要提及的是
二婚后妻子所带过来的孩子,我们将这些孩子定义为继子女。
需要明确的是,只要继子女和他们的
继父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
抚养关系,那么后者就拥有相应的
继承权,而且,他们的
继承地位被法律规定排在了
第一顺位。
欲判断两者是否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四个具体标准:
首先,如果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母在经济供养方面提供的支持;
其次,如果继子女在生活中得到了继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并获得了必要的教育资源;
再者,如果继子女在经济上对继父母进行了回报性的资助;
最后,如果继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劳动中,给到继父母极大的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