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争议焦点围绕在各
继承人之间,则
诉讼之载体便呈现为各位继承人个体。
然而,若这些争议源于继承人与公司间就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变更为
工商登记中的公司股东事宜引起的纷争,那么这类纷争属于因
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引发起来的股东资格确认
纠纷,具有与公司相关的特质,异于纯粹的
遗产继承纠纷。
在此情况下,诉讼之主体将理所当然地变为拥有继承公司权利的诸位继承人与该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