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方面,当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的三年期劳动合约期满后,如双方有意愿再次达成无法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国家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自行就新的
劳动合同期限沟通协商,且均不会触犯到任何严重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或情况。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连续两次签署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并同他们
续签为期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