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华人社会生活中,若要确认已婚人士并非以法律承认的夫妻身份与他人共
同居住的情况,往往是困难重重的。
然而,若是
当事人希望证实对方存在此种不道德行为,就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至关重要的
证据:
第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需要确认真正的婚姻关系,即指已经依法办理完成正式婚姻注册手续,得到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其次,便是需要提供证明伴侣与其他异性之间是否维持着长久且稳定的共同住所这一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