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将
夫妻共有财产变卖的行为通常被判定为有效。
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处分
共有财产享有同等权利;
若基于共同生计之维持所需来处理共有财产时,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皆有权力作出决定;
倘若夫妻要做出重大的财产决策,无论是否出于日常生活需要,都应该有平等、公平的互相磋商和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擅自出售了全体共有的房屋,另一方则有权申请撤销该销售,但前提条件是,在出售时,购买者是怀揣着善意的动机,其支付价格也合理得当,同时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合法登记手续。
在此情况下,购买者不能再主张收回所
购房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