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法规所明确之事项,失业人员如欲依法申领
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以下的具体条件:
首先,须在失业之前,其所在企业与个人按月足额缴纳
失业保险费用达一整年时间;
其次,需是非因自身主观原因断绝
劳动关系;
最后,已经完成一系列手续,成功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具备持续就业意愿。
另外,该法律条款第四十八条也强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期内,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由失业人员自行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而个人无需支付这部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