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暂缓执行监禁
刑罚的相关条件如下:(1)需被判处于
有期徒刑或
拘役期间的罪犯;
(2)具备以下其中一种情形者:例如,患有严重疾病而必须
保外就医者;
再如,孕妇或正哺乳期的母亲;
或者,因生活无法自理,适用此制度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之情况。
对于被判以无期
徒刑的犯人来说,若具备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况,亦可予以暂缓监禁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