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营
承包项目中,若
承包方决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工程价款的诉求,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他们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合同约定的应付
工程款日期或者应该清楚理解建设单位默认
拖欠工程款之日算起。
然而,法律也明确定义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即可以通过合法的主张权利行为来延长诉讼时效时期,并允许在此之后进行重新的计算。
因此,各承包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法律制度,例如向对方发送书面的
催款通知,要求对方签署确认收到或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来
保证交付得到证实;
亦或是向
工程欠款的监管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记录;
甚至还可以考虑与发包方进一步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签署还款的
承诺书等等,这些都将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效力得以暂时停止和延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