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存生者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人通常无法主动放弃其正当的
财产继承权。
这是由于现行
法规明确规定,作为
继承人来说,其表达的有关
放弃继承的意志态度须于
继承行径启动之后、并在有形财产进行划分之前实施,然而,一般而言,至被继承人生命结束之后,继承流程方得正式开启。
因此,法定继承人若欲放弃他们应得的
继承权益,则必须在父母离世以后才能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在继承过程已经开展,但对于相关财产尚未予以处理时,继承人若决定放弃继承,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以
书面形式明示出其选择放弃继承的意愿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