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驾驶员倘若未获得合法资质而驾车,并不必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判定乃是依据
当事人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和衡量。
若因某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所致,则该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涉及多方当事人,且各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则由这些人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果存在一方当事人恶意为之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