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的归属问题,通常被定位为对女方的
赠予行为,因此其所有者为女方。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向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男女双方尚未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
(二)虽然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
(三)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这一行为造成了男方经济上的实际困难。
在此类情况中,只有当双方选择
离婚时,才适用上述条款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