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嫌疑人未能提出上诉请求,那么其在“审判阶段”中所遭受的
羁押时间通常应保持在两个月以内,且不得长于此限制达到三个月。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牵涉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经过批准后,其
羁押期限可适当延长三个月:
1.地处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而又
情节严重复杂的案件;
2.涉案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庞大的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
3.罪犯活动轨迹复杂并
多次作案的重要复杂案件;
4.
犯罪行为涉及影响范围广大、
证据搜集难度极高的巨大复杂案件。
另外,需要进一步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上报到最高人
民法院加以审批。
若犯罪嫌疑人选择对审判结果提起上诉,那便需在此次羁押时限的基础之上,再加上
二审的审理时间,仍需延长的,则具体所需时间将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