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可单独处理属于双方共有的房产时,其配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通常而言,当相关
利害关系人认为此类处分行为不合规定,他们有权直接向司法机关发起
申诉,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然而,若涉及到第三者以善意条件购入该房产,并且已支付了合理市场价格且已经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此时另一方再要求撤销该售房交易行为,人
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因此,当配偶一方私自处分
共有财产给他人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其仅能在
离婚诉讼中,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向行为不当的配偶提出经济补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