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若房产所有人为男性且欲出售其
个人财产支配下的房屋,则无需配偶的签名许可;
然而,出售由夫妇二人
共有财产的房屋时,将需要得到配偶的明确授权及共同签署。
在此过程中若男方未经许可擅自处置了这座住宅,其配偶仍保留有追索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当交易基于善意购买者、以合理价格完成、并已经履行完相应房地产登记手续之后,这个购卖行为便会
被打上法律认可的有效印记,如此此时配偶也不能再向第三方主张追回这处不动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
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