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若我方承担全责,那么仅限于保险合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给予
赔偿。
当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时,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
如果仍存在未足额弥补的额度,则该部分损失将由负有全责的
当事人全权负责并负责展开赔偿工作。《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