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及其内含相应字体的文本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实为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对于创作成果所产生的联系,换言之,特定字体的文字正是这个字体家族在实践中得以展现的方式。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应明确认识到,法律对作品的保护并非只针对其深邃的精神内涵,而是体现于它呈现出的独特艺术风貌。
因此,那些被赋予了相应字体的文字片段,很可能被视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的艺术品,然而,单一的字体自身则可能无法享有此类保护,因为作品的法定定义要求作品需具备某种实际可被复制的物质载体特征。《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