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有关法律条款,即使是以维系人情、友谊为目的的行为,也有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触发侵权责任。
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责任归属及责任承担方式的详细规定,非公共运营性质的
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无偿搭乘者受害,且经判定属于机动车方之过失,则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负责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同时他们需要承担的实际损失,相对于原先可能较大程度地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
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
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