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职员工的疾病缺勤期间不得超出30个自然月。
若员工的
医疗期限达到24个自然月,则应以30个自然月为基准,累加其在该时间段内所累积的
病休时长;
若医疗期限设定为18个自然月,那么将以同样方法,从24个自然月中累计员工的病休时间;
若是医疗期限仅有12个自然月,那么将在18个自然月的范围内,进行病休时长的统计与核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