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应许可证,即所说的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以及零售许可证等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及零售业务,并且其行为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者,将依法以
非法经营罪判处严厉惩罚。
对于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以下几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非法经营了二十万支以上的卷烟;
(3)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过去的三年中受到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然后再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超过三万元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