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更改先前达成的
离婚协议,只能在完成
离婚手续办理以前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双方
当事人在离婚手续办理前达成共识并书面确认,才可对原有的离婚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假设已完成
离婚手续的设立,那么便无法再对原有离婚协议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若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配、子女
抚养等事项除了有关
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以外的条款产生异议,可以通过单独提起相关法律诉求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