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责令
违法者立即返还
非法占有之土地,同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罚款以及要求
恢复原状等责任追究;
如果
情节严重到需要追诉
刑事责任,这一职责也将会交由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是在未得到合法批准,或是通过
欺诈手法试图获取批准的前提下而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此类行为同样会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监管机构的严厉制止,他们将会责令违法者立即返还所占用的土地。
紧接着,如果违法者在实施上述违法活动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即把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且违背了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那么除了要被要求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外,还需接受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造的所有建筑设施,然后再重新进行土地复垦;
若是非法占地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求,相应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可能会被没收,同时也可以进行适当的罚款。
最后,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
责任人,当地政府会依照法律程序
吊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的情况,多占的部分同样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来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