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要约收购”,实际上便是某位收购者向全体股东发出邀约,承诺将以固定价格向各位购买其所在
上市公司之股票,在此过程中,其他股东拥有自由选择权,选择出售或保留。
若决定出售,则须按照约定价格于
有效期限结束后方能进行交易;
倘若不愿出售,便可继续持有原有股份。
在要约收购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两个主要
类别:
主动性与被动性:
1)在主动性要约收购的情境下,收购方对上市公司抱有充足信心,无非是希望获得相应
股权,因而在众多途径如竞价交易、巨额交易以及协商购买等多种购股模式中选择了要约收购这种方法。
2)而在被动性要约收购的情况下,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占据总额的30%以上,那么他无疑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
并购意向,这无形之中形成了一项强制性义务,我们通常称之为被动性,尽管此举往往并不符合许多
大股东内心所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
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
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