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婚姻关系中,其中一方决定透过法律途径提出
离婚请求,而另一方并不愿意结束这段关系时,他们应该尝试通过协商来化解彼此间存在的矛盾,并促使
起诉者撤回
离婚申请。
若此种方式无法实现,那么被诉一方理应针对此次
诉讼抱着积极的态度予以应对,同时积累相关
证据资料,以便向法院充分展示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和原因。
只要法院认定该对夫妇的婚姻关系依然牢固,即使调解未能达成圆满结果,法院通常也会驳回离婚的请求。
需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将视为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
(1)
重婚或与其他人维持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2)施行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频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
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可能导致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特殊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