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
续签的案例中,大部分
劳动者都能够顺利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也存在着这样一种特殊情况:
即单位提出维持或者增加现有待遇的条件与劳动者进行续约谈判,但经过充分考虑后劳动者仍然选择不再续签。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应得到的经济补偿将根据其所任职期间的工作经验来确定,每个满一整年的劳动期将被视为一个计费周期;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未满一整年,则按照一年标准给予补偿;
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按照半个
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议用当地劳动局等机关制定的
劳动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