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中常见的
分居现象,其内涵主要涉及保留夫妻身份,避开共同生活空间。
然而,请注意,世上并不存在经过一定时间段的分居,夫妻关系便会自行终止的情况,必须通过正式的
离婚登记程序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或调解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
无论分居期限有多久,它都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契约。
只有当夫妻选择共同解决问题并自愿协商离婚时才能得到
婚姻登记机关的肯定。
另外如若
诉讼离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夫妻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才能被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崩溃。
换言之,在
诉讼过程中,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庭便应直接作出判决,准许离婚。
然而,应该明白并非所有的分居都源于感情不合,关于这一点,此项法律规定并未涵盖在内。
当人
民法院以判决形式不准许离婚之后,倘若双方又再次分居达一年以上,其中任一方提出再次进行
离婚诉讼的,法庭便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