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拆迁
安置房的
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划分为两类情形:
首先,若男女双发均属于此次
拆迁的安置对象,那么此类房屋便可视为彼岸生活伴侣之间的
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应以房屋实际利用状况及双方实际经济状况予以妥善解决;
其次,若仅有其中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尽管该份房产乃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取,同样需要视作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生效,不过在分割该笔财产生利益方面,需要适度考量房屋所得之缘由,将
房屋所有权交予被拆迁安置人为宜。
然而,出于对对方权益保障的考虑,也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的
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