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解除婚姻关系仅存在两种途径,即自愿协商和平解以及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起诉离婚,并不存在所谓的“自动
离婚”。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该方有权选择通过特定的社团或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对于正在审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解。
若发现夫妻之间的情感已经严重破裂、无法挽回,经过调解仍无效果的,则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