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扰乱社会秩序的
犯罪行为中,妨害公务与
寻衅滋事具有较高的危害性。
妨害公务行为,具体讲来就是以
暴力手段或者以恐吓方式阻止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职务活动的行为。
与之相对照,寻衅滋事主要指的是以下行为:
第一,
结伙斗殴;
第二,任意追逐、拦截他人;
第三,强制夺取他人财物或者无偿侵占;
第四,故意损毁
公共财产或
私人财产;
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