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一旦撤销命令得到最终确认并执行,那么
可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均失去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倘若在这个过程中,各位尊贵的婚姻
当事人未能主动行使撤销的权利,那么这桩早已未被撤销的婚姻将依然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并且其维系形成的
家庭关系持续有效。
关于“失去法律拘束力”所带来的结局,即是意味着当事人不再享有作为夫妻的各种权利及义务,例如
同居期间的各项
财产权益并不适用于法定的
共同财产制度,而双方在这段时间内也无法享受到相互之间的
抚养、
继承等基本法律权利与职责。
至于可撤销的婚姻范围,主要涵盖了因遭受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在正式
结婚之前已经身患
重大疾病却未向对方事先披露的情形。
在这两类情况下,撤销申请的实效期均设定为12个月,分别从胁迫行为得以终止之日起以及从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对方实际患病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