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电子合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
首先, 采用第三方电子契约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子契约制定系统进行交易流程;
其次,必须运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合同的签订。
值得注意的是,有足够可信度的电子签名其
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的手写签名或印章。
要想获得法务认可,电子签名还需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一)在用于生成电子签名相关数据的过程中,这些数据应专为电子签名持有人所有及专用;
(二)签名完成之际,仅有电子签名持有人有权控制这些数据;
(三)在签署完成后,对于电子签名的任何修改都应该能够被及时识别并察觉出来;
(四)同样地,在签名环节结束之后,针对数据电文内容甚至其格式的任何更改都应能被即时检测并确认无误。
此外,合同双方亦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他符合其所设定标准的安全可靠性的电子签名方式来履行交易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