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该负债被投入到夫妻共同生活中,那它将被认定为共同负债;
反之则视为个人责任承担的
债务。
所谓的“
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处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为了维护
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及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而产生的负债。
这种
共同债务具备两个显著特点:首先,其产生必须源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阶段。
然而,对于那些为
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买物品所承载的债务,也同样应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此类债务必须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或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还包含了
赡养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