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租赁合同,即是指由
出租人向
承租人转移出租品的
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由承租人以租金作为相应回报的契约性安排。
在此类
当事人关系中,承担向他人转让使用权或者收益权责任的一方便被称作出租人,而对所租赁物资拥有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的一方则被赋予了承租人的身份。
关于租赁合同,其本质上属于诺成合同的范畴。
也就是说,该种合同的正式生效并不依赖于租赁物资的实际交付行为。
至于
商铺租赁合同,当其有效性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进行
续签,这需要涉及到的当事方之间,通过协商来确定。
然而,续约的条件与前提必须結合具体情况来看待,续租权在同等
对价的基础上具有优先承租的权力,但是,约定的
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绝不能超过二十年这个法定范围。《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
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