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确定的规则,
要约的生效日期应当视以下情况而定:
以口头交谈这样的对话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有赖于相对人了解其全部内容方能生效;
换言之,若以非对话这种非口头交往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那么它只有在送达给相对人时才会生效;
至于以数据电文这种电子通信手段写成的要约,倘若对方已经明确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此类信息,那么此等数据电文只要一旦被传送到相应系统内即刻开始生效;
反之,若对方并未指明特定接收系统,则相对人必须在发现或者应该察觉到这类数据电文已经进入自身系统之后才能使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