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无
产权证明的房产分割问题时,应采取折价或拍卖、售卖所得收益的方式进行分割处理。
若双方
当事人在此方面存在分歧并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人
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其中包括了由当事人继续持有房屋
使用权直至完整获得房产所有权之后再行提
起诉讼,而不是径直判决该不动产的最终归属权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