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是否构成
夫妻共有财产之问题,须依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夫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
继承得来的遗产,理应视为是他们的
共同财产。
然而,若
遗属协议明确规定其仅归属于其中一位配偶,在此情况下,鉴于法律对
继承人与赠与者意志的尊重,该类遗产应当被认定为系此一配偶单独所有,而非夫妇的共同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