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破裂,女儿年仅七岁,在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后,法院将首先斟酌条件较为优越的那位家长来承担起
抚养女儿职责。
在判断过程中,主要将重点放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经济实力、人性素养、居住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对子女的深情厚爱等等。
如果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女儿的条件旗鼓相当,那么父母两人均有权要求直接抚养女儿。
然而,如果女儿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表示愿意并具备能力协助照顾孙女或者外孙女的,此类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父母一方享有直接抚养女儿
权利和义务的优先考虑因素。
除此之外,若父母中有任一方存在如下条件任意一种,亦应视为其获得优先权的理由:
(一)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完全失去了生育能力;
(二)女儿自幼便跟随自己生活,倘若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则可能会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三)父母双方不再拥有其他子女,而对方仍旧拥有其他未成年子女;
(四)女儿自幼跟随自己生活,对女儿的成长颇有助益,反之,如果对方存在慢性或严重疾病,或面临其他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困境,则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