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所共同承担之
债务,主要来源于营造幸福美满家庭所需的经济支持,以及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实施高效管理、合理运用、创造收益及公平处置等一系列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花费。
具体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在
结婚前由某一方先行借贷购买的財产,一旦转变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为了筹集购置这些财产所需的资金所负担的债务也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
其次,当夫妻双方为了维系家庭的正常运转,共同面对各种生活开支时所承担的债务亦应算作该范畴内;
接下来是第三点,随着夫妻双方共同投身于各种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从而产生的债务或是其中一方在生产经营实践中获得的营收被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是共享给配偶时所负担的债务亦在此列;
再者,对于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治疗疾病以及为那些尽有法律责任的人提供医疗支援时所欠下的债务亦应计入在内;
此外,为了
抚养子女、
赡养需要照顾的老年亲属而承担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某笔债务明确规定为共同负责,那么这笔债务名义上也可算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除此之外,尚存在其他类型应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