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及其他缺乏见证能力之人,皆不得担任
遗嘱见证人之职。
此外,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及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者等,亦同样被排除在遗嘱见证人员选之外。
鉴于
遗嘱继承人为
法定继承人范畴之一,自然亦无法担任
见证人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