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一方于
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而负债的情况下,此类
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
然而,若配偶一方在此期间以个人名义所累积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那么这些债务并不被归入
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但有例外情形发生,即
债权人具备充足
证据证实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出来的意向上,则另当别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