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人对
赠与合同的履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
财产权力转移之前是可行使
撤销权的。
然而,对于具有救灾、扶贫以及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已经进行了公证的这类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赠与人愿意,他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
由于赠与人享有了任意撤销权,所以如果受赠人未发出请求,那么就很难让赠与人负担起
违约责任。
但是,假如赠与人未能完成已确认的赠与义务,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失,那么赠与人应该为此负相应的
赔偿责任。
而对于涉及到财产瑕疵问题的情况,如果赠送的财产本身存在着瑕疵,那么赠与人并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赠与带有附加义务的性质,且所附有的义务并不完善,这时赠与人应当在所附加义务的范围之内,承担如同出售人应享有的同等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赠与人主观上故意不去揭示或断定某些不确定要素为不存在,并因此给受赠人带来损失,那么他就必须对此负责,并承担按比例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那些由于经济状况急剧下滑,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考虑不再执行之前约定好的赠与行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