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
继承人杀害者将失去对遗产的
法定继承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继承人的以下任一种行为都可能导致他们失去所有的
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刻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实施残忍而极端地对待被继承人的行径;
(4)进行
伪造,篡改,隐瞒或销毁
遗嘱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的程度如何;
(5)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者干扰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同样不论其行为的严重性如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