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缴纳相关费用。
具体而言,对于人
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组织根据相关
法规出具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正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权的债权文书等进行
申请执行时,其缴纳标准如下:
1.若无明确执行金额或相应价值,每份执行申请需支付50元到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价值在1万元以内者,每份申请仅需缴纳50元;
若超出1万元且在50万元以内者,按1.5%缴纳;
若高于50万元且在500万元以内者,按1%缴纳;
当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在1000万元以内时,则需按0.5%支付;
若执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则只需按0.1%缴付;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尚未参与登记的权利享有人若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应按本规定的标准缴纳
申请费用,无需再另行缴纳
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
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