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借贷中,通过即时通信工具QQ签署的合同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
事实上,此类合同采用的是数据电文形式,这构成了书面合同的范畴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解释,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往来,只要能生成且易于识别其所包含的信息,而且可供随时方便查阅和利用,都应被视为具有书面性质象征的文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