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十级残疾的
工伤情况时,根据法律
法规,制造厂有义务严格履行其职责,包括依法结清
工伤保险费用并仅承担以下法定
赔偿责任:
最终离任时向员工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偿金,此种补偿金额和具体标准则由各自所在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颁布;
此外,还应确保在停工修养期间,原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作为法定合理部分,按月依法准时发放给受伤员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