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
欠条上并未留下
借款人人手印之痕,也并不妨碍
借条本身有效性的存在。
只要能证明该份借据系借款人亲笔书写而成,并且对于其中涉及到的金额及日期等关键信息无任何涂改现象,即足以使这张借条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作为
债权人的您,有权对此行使债权方面的权益;
然而若若对方在
诉讼过程中,坚决否认此份借条具备法律约束力,亦或是提出由于欠条上未留有手印,从而导致借条无法证明其合法性的论点,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便应当由借款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向法庭举出相关的
证据,以此来证明此份借条并非出自其本人之手,否则,将对他方予以
败诉的裁决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